
近年來,湖北法院深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的工作部署,著力破解執行程序中遇到的現實難題,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交叉執行案件25381件,執行到位金額53.45億元。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有的被執行人的主要財產遠在外地,本地法院難以直接處置;有的被執行人在不同法院涉及多個案件,分散執行效果有限;有的案件涉及專業領域、跨部門協作,需要更具經驗的法院統籌處理。這些案件經交叉執行后,均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以上案例供全省法院參考。歡迎社會各界支持并監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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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夏某某與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調解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后因田某某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夏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田某某下落不明,經終本約談后法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啟動交叉執行,將該案指令被執行人居住地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都市法院)執行。
宜都市法院經調查后發現,田某某常出入宜都市紡織路某處房屋。執行法官多次前往,通過喊話、電話短信及張貼文書等方式均無法取得聯系,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2024年3月22日,宜都市法院向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在宜都市交通警察大隊的協助下,成功扣押田某某名下的鄂E車牌汽車,并通過交警大隊提供的聯系方式聯系上了田某某。因田某某拒絕承認其身份,宜都市法院通過短信告知其車輛扣押情況,并責令其于3月26日前往法院接受調查,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的法律后果。
3月24日,田某某主動與宜都市法院聯系,并于3月26日前往宜都市法院處理本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田某某當場向夏某某支付現金,該案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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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指令執行的方式,破解“被執行人異地居住、原執行法院跨區域執行能力不足”問題,將案件交叉至“被執行人居住地”的法院,既解決了原執行法院的資源瓶頸,又依托本地法院的優勢,快速核實線索、控制財產,最終推動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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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黃石某擔保公司與被執行人黃石某模具公司等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一案,進入執行程序后,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下陸區法院)依法查封了黃石某模具公司名下的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的土地、廠房及地上附著物。
經查,黃石某模具公司因經營困境,涉及多起民事債務糾紛,案件執行分散在黃石市多家法院,且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眾多,其中包含41名職工的44件涉工資及工傷補償類案件,面臨著“多頭執行效率低、財產處置碎片化、債權人受償爭議大”的執行困境。
為破解這一執行難題,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統籌全局,將轄區內涉及黃石某模具公司的所有執行案件統一指定由下陸區法院集中執行。
下陸區法院經過充分研判,采取了“統一查控、統一處置、統一分配”的工作模式。在統一查控環節,下陸區法院全面梳理了黃石某模具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明確了核心財產的處置權歸屬,有效避免了財產分散性可能導致的查控漏洞。
在統一處置階段,下陸區法院依法對查封的土地、廠房及附著物進行評估、拍賣,最終由黃石某融資公司以最高價競得,為后續債權人的受償打好基礎。在統一分配環節,下陸區法院深入分析案情,梳理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制定科學合理的分配方案,并逐一與債權人進行溝通,確保了分配過程公開透明。
截至2025年6月12日,下陸區法院優先向41名涉案企業職工(44件執行案件)發放工資及工傷補償款,及時兌現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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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集中執行是破解“多案分散、財產難統、受償不均、進程受阻”困境的有效途徑。本案通過關聯案件的資源集中整合,實現“一次查控、一次處置、一次分配”。
在執行效率方面,原本分散在多家法院的執行案件經過集中辦理,執行流程更加順暢,財產處置周期明顯縮短,避免了“重復勞動、資源內耗”。在公平受償方面,集中執行嚴格按照法定順位和比例分配財產,確保所有債權人在同一程序中公平受償,有力彰顯了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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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胡某、郭某、某家具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荊州區法院)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胡某名下位于公安縣某村建設用地上的廠房。
拍賣成交后,胡某表示不接受拍賣結果,通過短信、電話威脅,拒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并讓其家屬占用廠房,拒不騰退。荊州區法院協同當地村委會到案涉廠房張貼騰退公告并多次向占用人釋法明理,均遭到占用人無端辱罵驅趕,導致拍賣成交房產遲遲不能騰退交付,嚴重損害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為依法穩妥地執行該案,荊州區法院在對案情進行分析研判后,報請上級法院協同執行。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協調轄區公安縣人民法院、沙市區人民法院全力配合本次騰退行動。
騰退當日,執行干警現場釋法明理,明確騰退要求。經反復勸導無效后,法院依法對拒不履行的占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對其他在場人員予以勸離和疏導。
完成人員清場后,在公證機構見證下,執行干警依法對現場物品進行了全面清點、登記,并轉運至周轉房暫存。期間,相關人員認識到自身錯誤并出具悔過書,法院依法及時辦理解除拘留手續,并將騰退物品交由當事人核對簽收。歷時8小時,最終順利將被案外人占用的廠房交付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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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強制騰退歷來是執行領域的難點,本案執行標的位于異地,被執行人拒不騰退對抗法院執行。上級法院統籌協調轄區法院執行力量,協同執行法院強制騰退,依法保障了買受人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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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湖南某公司與武漢某傳媒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作出民事調解書,由武漢某傳媒公司向湖南某公司一次性支付5000元。因武漢某傳媒公司未履行給付義務,湖南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查明武漢某傳媒公司確無可供執行財產,湖南某公司亦無法提供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該案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夏區法院)執行。
江夏區法院在對武漢某傳媒公司開展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過程中,發現公司雖在經營,但聯系不上工作人員,亦查找不到公司實際經營場所。江夏區法院另辟蹊徑,通過查詢該公司在稅務部門預留的電話,輾轉聯系上了公司負責人。
考慮到該案執行標的不大,武漢某傳媒公司應當具備履行能力,江夏區法院從優化營商環境,保護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一方面向該公司負責人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另一方面又為公司提供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咨詢,拉近距離督促主動履行。武漢某傳媒公司逐漸放棄對抗,主動履行了5000元案款,并向江夏區法院致謝,該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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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交叉執行后,面對失聯企業,江夏區法院并未機械地采取懲戒措施,而是輾轉查找并主動溝通,在釋明法律后果的同時,提供針對性的法律咨詢服務,引導企業主動履行。這種“督促履行+法律服務”的方式,既維護了司法權威,又避免了對企業經營的負面影響,使被執行企業從抵觸轉向理解與感謝,實現了案結事了與護航企業發展的雙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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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邵某輝與嚴某柏、邵某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嚴某柏、邵某英共同向邵某輝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50415元。因嚴某柏、邵某英未履行生效判決,邵某輝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于2024年6月23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4年7月,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鄂州中院)在開展終本清倉過程中,將該案指令至轄區另一法院執行,后經執行調查,亦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再次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鄂州中院決定將該案提級執行。
提級執行后,鄂州中院執行法官深入嚴某柏、邵某英住所地的社區、物業公司以及對周邊居民進行走訪調查,了解到嚴某柏、邵某英平日不在該處居住,邵某英隨其子女在外地,而嚴某柏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并住在工地。
執行法官趕到工地后,采取“剛柔并濟”方式督促執行:一方面嚴正告知其逃避執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導其積極制定還款計劃爭取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嚴某柏隨即轉變態度,表示愿意通過將一份人壽保險退保,籌集資金償債。
執行法官當即與嚴某柏一起趕赴某保險公司,得知退保將導致嚴某柏受到一定經濟損失后,執行法官又協調通過保單申請貸款2萬元,而嚴某柏另積極籌款2萬元,兩項合計4萬元。此情況反饋給邵某輝后,邵某輝表示同意和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該案提級執行不足40天,嚴某柏一次性還款4萬元,邵某輝申請結案。至此,本案經指令、提級兩次交叉后順利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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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足“小標的”服務“大民生”宗旨,在終本清倉專項行動中主動發現需要交叉執行的案件,對原執行法院和交叉執行法院兩次終本的案件,通過提級執行加大查人找物力度,克服簡單通過“總對總”系統一查了之的現象,走家串戶核查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協調運用保單申請貸款,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實現小標的終本案件實質出清,推動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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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銀行與湖北某化工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后,某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某銀行將債權轉讓給襄陽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法院依法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裁定。被執行人湖北某化工公司因經營不善,陷于房屋租賃、工資拖欠、抵押借款等糾紛,各權利主體之間利益關系復雜,且涉及轉運高危物品和處理復雜的租賃關系,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了推進執行進程,決定將案件指定到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宜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城市法院)執行。
宜城市法院立案執行后,恰逢宜城市招商引資企業襄陽某汽車零部件公司正在選址廠房,經實地考察后有意向購買湖北某化工公司的廠房。宜城市法院搶抓有利時機,采取先騰后拍、先租后買的方式,積極幫助被執行人盤活資產,保障招商企業及時入駐生產。
但廠房內堆積的大量化工原料既是另案的抵押物,又是高危的易燃易爆品,一時難于處理。宜城市法院積極爭取宜城市政府的全力支持,在宜城市消防、路政、環保等多部門的協助下,歷經8小時圓滿完成了化工原料轉運任務。
襄陽某汽車零部件公司在廠房騰退后先以租賃的形式入駐,在后續司法拍賣中競拍取得了案涉廠房及土地使用權,襄陽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同意放棄剩余的債權,湖北某化工公司多年的債務得到了化解,企業職工被拖欠工資得到了全額支付,本案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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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交叉執行,將案件指定到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緊緊依靠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發揮府院聯動機制的積極作用,既解決了招商引資企業的廠房需求,又使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得到了實現,被執行人的債務負擔得到了化解,租賃商戶的利益亦得到了保障,高危物品轉運的安全隱患徹底根除,實現了多贏、共贏的局面,為當地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營商環境優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